當前位置

首頁 > 勵志文案 > 勵志作文 > 2016反洗錢十週年徵文彙總3篇

2016反洗錢十週年徵文彙總3篇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6.15K 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爲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2016年是反洗錢法通過的十週年,下面,本站小編爲您帶來2016反洗錢十週年徵文彙總3篇,歡迎瀏覽!

2016反洗錢十週年徵文彙總3篇

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篇一:

一、我國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實踐

(一)通過反洗錢立法的不斷完善爲反洗錢國際合作奠定法律框架基礎

我國反洗錢刑事法律規定最早出現在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洗錢罪,明確規定了洗錢犯罪的具體表現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以及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適應洗錢犯罪的新形勢,吸取國外洗錢犯罪的立法經驗,對刑法中洗錢犯罪的規定相繼修訂,使我國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範體系基本形成。

與此同時,我國政府加大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建設力度。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資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以銀行業爲核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制度。此外,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先後發佈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其中相關的內容規定構成了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我國金融監管以及反洗錢領域同時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2003年3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牽頭組織的反洗錢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成立,標誌着我國反洗錢專項立法工作正式啓動;我國《反洗錢法》於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佈。至此,以反洗錢法爲核心、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法律規範、規章制度爲構成內容、由刑法中的反洗錢刑事法條爲保障的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形成。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我國反洗錢法中針對洗錢犯罪所具有的內外勾結、跨國作業特點,爲尋求反洗錢國際合作,設專章規定了反洗錢國際合作的相關事項,確定了我國與國際社會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並明確提出一系列積極的反洗錢措施,其基本內容與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趨於一致。

(二)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反洗錢國際合作的組織機構基本框架

爲了有效打擊和防範洗錢犯罪,開展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我國政府在抓緊反洗錢立法的同時,着手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反洗錢工作機制。2001年6月,由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成立反洗錢工作委員會;2002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考慮到銀行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所處的首當其衝的位置,國務院於2003年5月決定將該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調整爲中國人民銀行,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以及承擔反洗錢資金檢測的職責,並將其職責直接寫人當年底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聯席會議及其工作機構的成立標誌着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的建立。

爲充分行使反洗錢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不僅在其內部設立了反洗錢局,具體負責金融系統的反洗錢工作,還於2004年4月組建了我國國內專門的反洗錢情報部門—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此外,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部門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組建的洗錢犯罪偵查處以及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中設立的反洗錢工作專門機構等,共同構成了我國反洗錢組織機構的基本框架,爲我國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之間共同開展反洗錢的國際合作奠定了保障性的基礎條件。

(三)積極參加反洗錢國際公約及其確定的相關工作

首先,我國簽署、批准、執行了聯合國在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中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國際公約、條約等,向國際社會莊重承諾履行國際公約中確定的反洗錢義務。

其次,我國作爲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還積極推動聯合國一系列反恐決議的通過。在過去的幾年間,我國政府應聯合國1267委員會以及有關國家的請求,先後發佈了數十批涉嫌恐怖資金的賬戶名單,並予以監控,履行了我國所承擔的反洗錢領域的國際義務。

再次,我國作爲《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兩個公約的締約國,遵照兩公約中所確定的關於爲打擊洗錢而開展締約國之間在司法、執法以及金融監管領域中的全球、區域和雙邊合作的規定,積極參與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國際合作框架內的國際司法、執法合作。經過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國於2005年1月被吸納成爲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觀察員,並於2007年6月28日最終被接受成爲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2004年10月,我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作爲創始成員國在莫斯科共同發起成立了“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EAG)。

(四)通過開展反洗錢業務培訓強化反洗錢專業隊伍職能建設

我國通過與一些國家以及有關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舉辦了多種不同形式的境內外反洗錢國際研討會、培訓班等,以強化反洗錢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意識和職能建設。如組織有關部門專業人員赴美國、德國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參加反洗錢培訓;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在鄭州市舉辦了首次面向全國範圍內銀行系統的反洗錢業務培訓班;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舉辦反洗錢培訓及評估培訓班、組團參加香港反洗錢監管培訓班等等,爲培養專業反洗錢隊伍以及國家反洗錢人才儲備打下的基礎。

二、我國反洗錢國際合作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反洗錢認識仍然存在盲點和誤區

社會公衆對於反洗錢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缺乏清醒或足夠的認識,即使有些羣衆對於反洗錢一知半解,也多是持一種事不關己的態度,認爲反洗錢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事情,與自己沒有關係;而在一些地方,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個別地方政府要員爲了追求所謂的“業績”、“政績”,通過地方“優惠政策”盲目吸引外來投資,卻對所引進資金的性質與來源不予過問,甚至明知來路不正卻依然熟視無睹,客觀上爲國內外一些犯罪分子轉移犯罪資金、實施洗錢犯罪創造了有利條件。這種普遍存在着的對反洗錢的模糊認知以及反洗錢意識的淡漠使我國的反洗錢鬥爭的開展缺乏廣泛的羣衆基礎和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二)反洗錢執行標準不夠明確

儘管中國人民銀行早在2003年頒佈施行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中不乏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標準的規定,如對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中所承擔的核心義務、包括對客戶做盡職的調查、報告可疑交易、完善保存交易資料等都作出了規定,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執行標準,金融機構在執行這些規定時仍然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例如,我國一向是個傳統的現金交易國家,內地大量的經濟往來結算均以現金爲主,這給查明資金來源、監測資金流向以及判斷是否大額可疑支付交易帶來極大的難度,也成爲我國內地洗錢問題近些年日趨嚴重而又難以阻遏的原因之一。又如,由於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特別是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追尋最大限度和最穩定的客戶羣體自然成爲金融機構固有的一種經營理念,因而國外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中普遍推崇的“凡是有洗錢行爲的客戶都不是好客戶”的認識觀念卻由於我國國內的金融機構擔心失去客戶而不能獲得認同。

據瞭解,目前國際上對於何爲“可疑支付交易”尚無一個確切、統一的判斷標準,一些國家爲了執行的便利而自行訂立相應的認定標準。例如在荷蘭規定了報告異常交易的主觀和客觀判定指標,並且把這些指標既做爲金融機構是否報告的標準,也做爲是否追究金融機構未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標準。而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尚無一個統一的判斷標準,隨意性較強,由於洗錢行爲本身所具有的複雜性、隱蔽性和高科技等特點,在目前相關機構和有關人員素質、內控機制以及監測水平都存在着一定差距的現實狀況下,對此也是難有作爲的。

(三)非金融業反洗錢執行標準與相關法律規定缺失

目前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重點主要是在金融機構,而在國際上,反洗錢的標準也直接適用於非金融業務行業。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提出的40+9項建議中就列舉了容易被利用進行洗錢犯罪的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包括房地產經紀人、貴金屬商人和寶石商人、律師、公證員以及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和會計師、信託服務提供者和公司服務者等。按照規定,這些行業經營場所或者職業人員發現客戶的交易額超過規定限度,或者出現可疑交易時,都應當與金融機構一樣履行具有反洗錢性質的各項義務。在我國,限於法律規定或者某些職業行規,特別是非金融業缺乏反洗錢的具體執行標準,大多數非金融行業和職業人員事實上置身於反洗錢之外。例如,律師因其專業特點,在反洗錢問題上本身具有獨特的優勢,可以在其業務活動中利用合同、當事人身份等資料審查交易以及客戶的真實情況,但律師的舉報卻與其執業祕密義務規範相矛盾,因爲依照法律以及律師執業規則,律師對於知悉的當事人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而且,即便認爲有可疑支付交易需要報告,是向主管單位律師協會報告還是直接報告給其他反洗錢職能部門,事實上也沒有具體執行標準和操作規則。

近年來,洗錢犯罪分子不僅利用國家金融機構和不法分子開辦的“地下錢莊”大肆洗錢,而且將犯罪的`目光投向經濟效益更高的產業,以追逐犯罪所得“合法化”以及更大的經濟利益,除利用保險、股市、珠寶、信託等反洗錢監管薄弱行業洗錢外,在金融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如房地產、娛樂場所、洗浴中心、夜總會、影視製作甚至商業儲值購物卡交易中也紛紛留下犯罪分子洗錢的痕跡。這種普遍存在現象證明了一個不爭的事實:洗錢犯罪分子正在鑽我國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執行標準及相關法律規定缺失以致於反洗錢監管不力的空子大行其道。香港學者郭建安在評論我國國內洗錢狀況時曾經一針見血地指出:“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內地的)金融基礎設施如此脆弱,根本無法阻止洗錢活動。中國特有的多種因素又進一步促使了洗錢的惡化。”

(四)反洗錢機制存在缺陷

反洗錢是相當複雜的系統性工程,除了需要法律體系完善、開展國際合作以及要熟悉銀行結算、外匯管理、外貿、進出口、稅務等領域的各項相關業務外,其中一項最爲複雜、最爲艱難的工作還是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依照有關打擊洗錢犯罪國際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當爲打擊洗錢犯罪而努力尋求建立本國司法機關、執法機關與金融監管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以及全球、區域、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合作。爲此,我國早在幾年前就已經建立起了相應的反洗錢工作機制,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也已經從早期的16個擴展爲23個,甚至連郵政部門也被納入其中,但在現實中卻是一種金融機構與公安機關忙忙碌碌、其他部門悠閒自得、置身其外的格局。這是因爲在我國長期存在着複雜而難以調和的部門之間的協調、權力制衡問題,而這種部門之間的掣肘、不協調現象的普遍存在無疑使得在查處、控制、預防洗錢活動上難以形成合力。

(五)反洗錢信息交流渠道不暢

洗錢犯罪所具有的跨國性特點要求反洗錢調查必須具有極高的效率,以保證對洗錢活動的及時打擊,而這種調查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執法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反洗錢職責的部門之間的有效合作,包括國際反洗錢情報網絡的溝通和相關信息的交流以及對各種可疑交易和資金往來的跟蹤監察和國際協查,其中信息渠道的暢通尤爲重要。

爲了適應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需要,2004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了我國金融情報機構,對外稱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其職能是根據國內有關部門及其他國家反洗錢相關機構提供的金融情報,分析可疑支付交易或尋找洗錢犯罪痕跡,爲打擊洗錢犯罪提供技術性條件。雖然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在法律上被確認爲是我國反洗錢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機構,[3]但事實上,這一機構卻存在着嚴重的功能性障礙:其機構性質只是一個事業性單位,行使行政權力於法無據,因而導致其職責、信息渠道過窄,要從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獲得其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和情報具有相當大的難度。這就使得這個擔負着反洗錢重任的職能部門地位十分尷尬,不僅在國內反洗錢活動中處於兩難境地,而且受其自身所處環境、條件所限,無法充分利用信息和國際資源指導、加強國內反洗錢工作。反洗錢信息渠道不暢,國內反洗錢難以得到國際組織的支持,也增加了我國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難度。

(六)國家間反洗錢合作協調不力

儘管我國近些年在反洗錢國際合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反洗錢所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其原因之一在於我國與一些國家之間在反洗錢合作問題上存在協調不力的問題,甚至嚴重到根本無法協調、展開合作。例如,我國近些年國有資產流失國外現象十分嚴重,主要原因之一是大批貪污受賄腐敗分子以及其他經濟犯罪分子將數額巨大的國家、集體資產據爲己有後轉移國外,或者先通過某種方式將鉅額資產轉移到國外,再據爲己有。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數字顯示,目前我國至少有4000名涉嫌貪污、賄賂的犯罪嫌疑人逃往國外,他們攜帶的資金總額超過了500億美元。犯罪嫌疑人以各種方式將國有資產和犯罪所得轉移國外,然後在國外以購置房產、開辦實業或者投資理財等方式大肆洗錢,將非法佔有的國有資產轉變爲個人合法財產,給我國司法機關的追贓設置障礙。例如,2003年4月外逃的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就用外逃時攜帶的國有資金在美國紐約的黃金地帶置辦了至少5處高級房產。事實上,洗錢已經成爲我國外逃犯罪分子“合法”佔有國有資金的一種主要形式。但每當這類案件發生、我國有關部門向相關國家尋求協助時,往往是這些國家以種種方式和理由予以推諉、拒絕合作,使得案件查處工作長期受阻,不僅無法將公認的犯罪分子遣返回國接受審判,被轉移到國外的鉅額國有資金也無法追回。

顯然,由於國情以及國家利益的不同,導致在打擊洗錢犯罪問題上的理念以及適用標準上的差異,使得國際社會缺乏反洗錢的統一標準和一致行動,雖然在一些國際公約、條約中確定了相關國家的反洗錢義務,但因缺乏執行、監督和協調保障機制,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我國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強化措施

(一)加大反洗錢的宣傳力度,強化公民的反洗錢意識和政府的反洗錢責任

反洗錢不是一、兩個政府部門的專門性工作,而是需要全體公衆積極參與以及各地、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的一項日常性工作。基於我國當前全民反洗錢意識淡薄、各地、各級政府重視程度不夠的現實,需要採取各種積極的措施加大反洗錢的宣傳力度,以強化公民的反洗錢意識以及政府的反洗錢責任,保證有效地落實反洗錢的各項措施,進而營造出一個由中央部署和指導、地方各級政府統一組織、職責明確,加之全民動員、全民參與的反洗錢氛圍和協調一致的反洗錢社會防控體系。

(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錢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其構成內容爲我國廣泛、深入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展起步相對較晚,以及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具體現實狀況,致使我國反洗錢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備、具體,缺乏有效地防控反洗錢手段,由此造成我國洗錢犯罪形勢日趨嚴重而控制相對較弱的局面。例如,我國反洗錢法將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主體範圍從銀行業擴展至證券、保險等整個金融行業,卻對前述的非金融業機構承擔反洗錢義務以及如何承擔反洗錢義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FATF的建議,目前一些國家、地區已經通過立法或者其他形式,在國內反洗錢法律體系或者金融活動規範框架內構建了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相關人員在金融交易活動中發現可疑交易後報告義務的確定與履行,以及不履行特定義務的法律責任的承擔。[4]我國現行反洗錢法中關於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規定的不足,不僅無法形成全社會共同承擔反洗錢責任的合力,直接影響到對洗錢活動的防控力度,而且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的要求不能有效銜接。

(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錢組織機構與協調機制

我國反洗錢法在立法層面上明確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領導、監管、分工機制以及各部門的職責範圍,確立了“一部門主管、多部門參與、相互協調配合”的反洗錢組織與協調機制。這一機制雖然與我國基本國情以及實踐中的一貫做法並不矛盾,也使我國的反洗錢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在反洗錢實踐中所暴露出的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客觀上也影響到了我國與國際社會反洗錢合作行動的協調,需要通過進一步改革使其健全和完善。筆者認爲,對我國反洗錢組織機構與協調機制進行改革的基點應當有兩個:一是確立反洗錢主管部門的絕對權威性,以利於反洗錢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確立反洗錢職能部門的責任承擔機制,以利於反洗錢工作的協調一致。爲此,首先建議成立專門的國家反洗錢工作委員會,保證國家反洗錢組織領導機構的絕對權威和有效統一;其次,推進國家反洗錢的系統工程建設,明確相關各個機構、部門的反洗錢職責,建立起責任承擔機制,強化機構、部門之間的密切協作和配合,防止和杜絕責任推諉以及“不作爲”的現象發生。

(四)積極尋求和參加反洗錢的國際合作

我國《反洗錢法》規定:我國依照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平等互惠的原則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這是我國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不僅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還有利於區域、國家之間反洗錢行動的協調一致。在此原則的基礎上,除了繼續積極、認真履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以及反洗錢國際組織有關規定確定的反洗錢義務、包括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以及反洗錢國際組織有關規定確定的反洗錢義務、包括加強國際、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斷拓寬反洗錢國際執法合作的內容和範圍外,還應當努力爭取在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尋求組建一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反洗錢國際組織機構,以引領和指導世界各國廣泛開展反洗錢的國際合作,同時,尋求建立統一的國際反洗錢信息收集和監測處理機構,最大程度地拓寬全球、區域、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反洗錢信息通報、信息交流、信息分析的渠道,提高信息交換的質量與效率,尋求信息與資源的共同享有,建立和完善反洗錢國際合作信息共享機制。

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篇二:

隨着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這契機在爲金融行業的騰飛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時也給各家金融機構帶來了嚴峻的考驗,洗錢犯罪活動逐步出現了智能化、隱蔽化的趨勢,嚴重地危害了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的運行。試想,生活中縈繞在您身邊的都是毒販,黑社會組織,走私犯、金融詐騙罪犯甚至琳琅滿目的洗錢機構,我們的生活還會安定嗎?社會的安定還會有保障嗎?因此,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人人有責,我們必須高舉反洗錢的旗幟。

反洗錢是法律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義務,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是穩健經營、保持自身競爭力的實際需要,是純潔社會風氣,保持社會安定,促進銀行業務健康發展的保證,更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客觀要求。幾年來,我社堅持開展反洗錢教育,培養了反洗錢人人有責的工作態度。身爲農信社一線櫃員的我,深知反洗錢的重要性,不以小事爲輕,辦理業務時時時刻刻做到把好自已的這一關。 首先,辦理業務時認真審覈客戶的身份,覈實客戶身份,杜絕爲客戶開立匿名帳戶或假名客戶 爭取充分發揮櫃員在反洗錢中的作用,作爲櫃員就必須具有揭開遮蓋有問題客戶面紗的能力以及對法律實施當局提供有關交易和客戶身份證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不應保存匿名帳戶或明顯假名的帳戶。應要求,我們櫃員在確立營業關係或進行交易,尤其在開立銀行帳戶,進行大量的現金交易時,根據可靠的身份證明識別客戶,並記錄客戶的身份。 開戶必須進行聯網覈查審覈客戶身份證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如發現同一客戶多個客戶號應幫助客戶對其賬戶進行梳理合並。對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除履行開戶手續外,還應注意瞭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等。對於有合理理由懷疑賬戶的支付交易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將其作爲可疑交易按規定報告上級。除此,在日趨隱祕和智能化的洗錢活動中,還存在其他我們不易察覺的洗錢方式。比如利用“地下錢莊”、走私、以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的收益等。而作爲一個合格農信前臺櫃員,本着高度負責的態度,努力避免洗錢活動從自己手中得逞。堅決不爲利益所誘惑,杜絕與洗錢的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洗錢本身作爲一種犯罪行爲,其社會危害及其嚴重,對社會的穩定、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以及財產的安全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不僅如此,洗錢活動還削弱了國家對於市場的宏觀經濟調控效果,嚴重地危害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干擾了我們正常的生活秩序,還影響了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種種跡象都表明,無論是平民百姓還是金融從業人員,加強反洗錢宣傳教育,培養反洗錢責任意識勢在必行,刻不容緩。儘管洗錢犯罪已不鮮見,但人們對於反洗錢工作的認識卻並未提高,特別我們作爲服務基層的農村信用社,基層客戶對反洗錢法規學習不夠,瞭解不多,從而出現對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不執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現象。所以加強反洗錢教育宣傳,特別是加強有關反洗錢法規的學習教育,幫助公衆走出法律誤區就顯得至關重要。加大對農村反洗錢宣傳教育的投入,組織進行反洗錢宣傳,使農村的農戶更多地瞭解反洗錢知識和反洗錢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自身網點多、人員多、覆蓋面廣的優勢,向廣大羣衆宣傳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性。

借人民銀行反洗錢10週年這個契機,通過加強宣傳力度,強化公衆反洗錢意識,讓客戶對反洗錢的危害有了較好的認識從而配合我社的反洗錢宣傳工作。通過小手冊的派發宣傳普及反洗錢的法規和知識,使反洗錢工作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讓客戶自覺遵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規定,按規定辦理個人業務,從而逐漸形成全社會支持理解反洗錢工作的氛圍,爲反洗錢法規制度的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通過反洗錢培訓活動,更深入地普及反洗錢基本知識,提升我社反洗錢工作整體水平,強化臨櫃人員反洗錢知識培訓。對臨櫃人員多次進行反洗錢制度及知識培訓,尤其側重於識別客戶和交易、報告可疑交易的培訓,不斷充實和增強一線反洗錢操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對可疑交易的甄別能力。強調櫃麪人員應主動“瞭解客戶、認識客戶”,提高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將被動開展反洗錢工作變爲主動承擔反洗錢義務。再次,認真開展反洗錢宣傳月活動。反洗錢工作的艱鉅性,決定了加大力度宣傳相關知識的必要性。反洗錢具有很強的社會公衆性,在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同時,我社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向廣大羣衆宣傳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性,提高社會公衆的反洗錢自我防範意識,使打擊洗錢犯罪逐漸成爲社會共識。在宣傳反洗錢的同時,廣泛開展宣傳,以調查問卷的形式對周邊公衆做好情況瞭解。問卷內容主要包括客戶對反洗錢基礎知識的瞭解、洗錢的危害認知程度、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重要性的認識等情況,及時將調查結果進行總結歸納,對多數公衆認識不夠的方面,着重收集相關案例和知識點材料,制定有針對性的宣傳方案,做好重點宣傳工作。最後,嚴格督促員工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客戶身份識別是反洗錢的基礎,我行嚴格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客戶性質、賬戶形態以及交易等具體情況進行風險等級分類;對反覆發生可疑交易的客戶要作爲高風險客戶予以重點關注,並與有關業務部門共同甄別分析,在開立個人賬戶,嚴格按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審查開戶資料,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或連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覈查,並登記其身份證件的姓名和號碼進行開戶操作,對於未能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個人賬戶一概不予辦理開戶手續;在爲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覈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保做到嚴格落實反洗錢規章的要求,紮緊籬笆,嚴防死守,杜絕洗錢活動,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義務

反洗錢任重而道遠,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系統工程,隨着經濟快速的發展和金融不斷深化,我國洗錢現象也在逐年增多,洗錢行爲隱蔽複雜,已經成爲危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暗流。是金融部門所面臨的長期而艱鉅的戰略任務。作爲**的一名農信人,我真心希望每一個人都能樹立反洗錢觀念,杜絕洗錢活動,人人有責,全社會積極行動起來,高舉反洗錢的旗幟!

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篇三:

當前,洗錢犯罪活動已經成爲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隨着經濟金融形勢的 不斷變化,基層地區的反洗錢工作任務也變得日益繁重。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着極爲重要的現實意義。隨着商業銀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同時商業銀行也成爲了洗錢犯罪的主要渠道,那麼如何做好反洗錢以及當前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在反洗錢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是銀行從業人員值得認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 洗錢的概念

洗錢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現在 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裏,該公約對洗錢定義爲:“爲隱瞞或掩飾因製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者。”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金融角度將洗錢定義爲:“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爲犯罪資金的轉移或存儲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儘管不同的組織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洗錢實質上可歸納爲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不同的組織對洗錢定義的差異主要是因其對“非法收入”和“洗錢的手段”規定不同而產生的。

二、現階段不法分子如何通過商業銀行進行洗錢活動:

1、 票據“虛擬交易”自行買賣。目前,我國票據市場還不發達,各級上級行對下級行承兌

匯票授權力度不夠,爲爭取票源,各行對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競爭比較激烈,經常出現爲爭取票源而隨意降低利率、不嚴格審查持票人與前手交易的現象,沒有商品交易的票據轉讓很容易實現,一些商業銀行甚至爲非現金票據提現。也有洗錢者將犯罪收益作爲100%的保證金存入銀行,並用其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而該銀行承兌匯票再經過轉讓、貼現等一系列過程,最終作爲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錢者手中。

2、 多開銀行帳戶使資金合法化。爲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業銀行違規爲客戶多頭開立基本賬戶,在無貸款的背景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對開戶資料不認真審查,也不執行向人民銀行申報制度。一些商業銀行爲逃避監督將衛隊戶放入應解匯款科目覈算,對非基本賬戶體現採取通過內部往來轉入儲蓄所再提取現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爲商業銀行的這種態度,不法分子多頭開戶,在通過虎頭之間款項劃轉,來掩蓋其資金的本來面目,使不法資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貸回收洗錢。洗錢者利用非法資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銀行貸款,然後再 利用這些貸款購買資產。資金經改頭換面後,其真正的資金來源就越來越不明顯。

三、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反洗錢缺乏足夠的認識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存在對反洗錢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的問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中的反洗錢要求僅僅認爲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爲義務主體清醒的認識。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剛剛開始,各家商業銀行擔心誰率先嚴格執行反洗錢監視義務——審查與登記客戶身份、要求客戶提供有效證明、開立賬戶具有條件要求、大額可疑支付交易按規定上報等,誰就會面臨失去大量客戶的風險,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額的客戶也有因迴避銀行披露信息的隱私性自保心理而離開。

2、重經營業績輕信用安全

作爲追求利潤的商業銀行,容易通過放寬開戶條件,放鬆支取管理制度來爭取客戶、擴大業務、吸收存款。往往是見錢就攬,有錢就收,而忽視了對錢的性質和來源的瞭解,面對大額支付交易,仍爲其辦理業務,表現出重經營業績輕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傾向。

3、成本考慮

商業銀行要承擔反洗錢“監視器”的作用,就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設置反洗錢機構,配備反洗錢人員,制定反洗錢規定,落實反洗錢行動,進行反洗錢培訓,購置與調整符合反洗錢要求的信息系統等。而這些對於銀行而言,無一不導致銀行經營成本增加。

4、一線臨櫃人員反洗錢業務素質偏低

洗錢犯罪是一種智力型、知識型、隱蔽性的犯罪,防範和遏制洗錢行爲,不僅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反洗錢立法,還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業務、有反洗錢經驗、經過專門訓練的銀行從業人員。與此要求相比,基層商業銀行一線人員專業素質普遍偏低,反洗錢知識匱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錢法規,有的對洗錢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對企業經濟活動規律瞭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實反洗錢措施。

5、人民銀行監管機制中沒有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

一旦查出洗錢金額,按照我國現有程序先是凍結,後是上繳國庫,商業銀行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這種在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缺失的制度下,商業銀行反洗錢積極性受到挫傷,降低反洗錢機制的效率。

6、反洗錢監測系統科技手段不先進,自動洗錢識別系統急需開發

目前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自動的可疑支付交易電子識別系統,特別是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無業務綜合系統或業務綜合系統落後,在無法實現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數據信息的計算機系統提取的情況下,各商業銀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報,工作量大。

四、商業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反洗錢管理

當前,洗錢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風險的積聚和釋放,將成爲國有商業銀行發展的大敵。依靠法律法規和完善的制度結構,來管理、防範和化解這種風險,顯而易見是艱鉅的。因此,必須徹底改變制度體系不配套、且陳舊老化的局面,改變有制度不能遵守、違反制度不受應有追究的不良環境,弘揚法治精神,加強制度的執行和管理,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基

本制度體系,按國際慣例和規則來規範業務的規程,形成有效的洗錢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加大獎懲力度,在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形成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圍。

2、健全反洗錢控制制度

第一,各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和經營情況,制定具體的反洗錢制度措施,將反洗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分解、細化落實到具體管理和業務流程當中去,並以此作爲內部管理考覈、獎勵和懲罰的依據,增強反洗錢制度的操作性和實效性。其次,基層央行應對金融機構落實上級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還應要求基層商業銀行在落實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經營和現實情況制定出符合自身特點的內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對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架構、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主要制度等作出詳細規定,切實做到反洗錢工作有章可循,並努力將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轉化成實實在在的行動。第三,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機構、銀監辦、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第四,要引導各金融機構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係,依法經營,依法履行反洗錢的有關職責。

3、開展人員培訓,建立反洗錢骨幹隊伍

人民銀行出臺的反洗錢法規是國有商業銀行必須遵守和執行的法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必須在人行法規中進行,國有商業銀行的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反洗錢是法律的觀念。由於反洗錢工作在我國的開展時間短,“洗錢”手段又多種多樣,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反洗錢工作的培訓力度。那麼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出發,來提高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效果是第一步關鍵動作。提高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促使他們對當前洗錢的嚴峻形勢及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有所瞭解,讓他們能夠正確對待反洗錢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

4、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有關部門營造全局性反洗錢環境

一是要運用科技手段,不斷改進反洗錢監測措施,統一開發出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動採集檢測系統,並實現與大額支付系統及各金融機構的賬務系統連接,真正落實實時網絡監控,增強反洗錢監測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跟蹤、報告系統。三是建立涉及銀行、證券、保險部門的反洗錢網絡,拓寬反洗錢工作輻射的行業範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溝通和配合的聯動網絡。四是構建信息共享機制。構建與工商、稅務、海關、外經貿和公安間的長期反洗錢協作機制,暢通聯繫渠道,共享數據信息資源,形成部門監管合力。

5、建立法律保護屏障,強化網上銀行業務監管

網上銀行業務,作爲現代商業銀行激烈競爭的新領域,已成爲國有商業銀行在入世後建立競爭的優勢的重要手段,同樣,這也成爲洗錢犯罪首選渠道。應該制訂相應的解決方案:第一,制訂規範的網上銀行服務電子合同格式文本,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第二,加強和完善電子支付等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嚴密有效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實施對電子資金劃撥、電子支付的有效的監管,以期進一步減少和預防洗錢行爲的發生。第三,通過人總行與社會相關部門聯合,共建金融認證中心體系,對客戶的數字、數字簽章、真實身份進行認證,確保客戶身份的真實可靠。第四,通過高科技來研究開發反洗錢軟件和系統。這個軟件可以根據需要,自動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檢索、彙總等操作,使得反洗錢工作逐步規範化、科學化、數據化和網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