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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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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爲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選了3篇紀念反洗錢十週年徵文,歡迎大家閱讀欣賞。

紀念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精選3篇

  紀念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精選一

洗錢犯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爲世界上有許多不同的反洗錢法規。特別是世界上被洗錢犯罪影響最嚴重的其中兩個國家:哥倫比亞和中國。兩個國家的法律系統最開始只因爲毒品販賣罪而建立起聯繫,而現在慢慢地包含其他的犯罪活動。

組織犯罪是一個古老的現象,而且具有必要的組織結構。組織犯罪不斷增多,是因爲存在兩個互相關聯的因素:第一個因素是犯罪是資金不斷豐富的來源,第二個因素是不法分子利用這些非法收益再實施更多的犯罪。因此,洗錢活動常常成爲犯罪組織獲取的資金途徑。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反洗錢立法的國際合作體系的根據。遵循以上分析,旨在打擊洗錢犯罪,也出現在很多國際協定裏。因爲它們遵循兩個相同的目標,第一,限制犯罪團伙金融活動的範圍,第二,防止新的犯罪。其中的一個原因是犯罪團伙隱藏其非法收益從而產生大量的資金,並且它們能再投資於腐敗去收買那些沉默的無辜的人。讓他們介入未來的犯罪,直接或間接的,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因此將促進這種犯罪活動的增加。

我們這裏所講到的原則是刑事檢控的一般標準。它們不僅包括對犯罪分子或者對他們的社會行爲的制裁,而且更深刻地聚焦起訴洗錢犯罪的不同方面,其根本是聚焦其犯罪產生的結果。尋找一種防止未來犯罪的途徑。原因是,這種犯罪是危害公共財產或者是稅收詐騙。因爲其創造的可觀利潤和經濟價值使這些犯罪一直在發生。如果我們遷移那些非法利潤,我們就可以刪除犯罪分子的犯罪資金來源。創建一種普遍的預防機制,更是爲了下一代。這種概念在犯罪歷史的不同時期已經提到過,從那時候也有對犯罪活動其經濟來源的關注。例如我們這種反洗錢法,通過設立不同的體制,沒收犯罪組織的非法收益來打擊和阻止洗錢活動。因此我們這裏只打擊他們的非法收益, 而不對其前犯罪本身實行更長或更嚴厲的處罰。

當今,出現了全球化反犯罪體系的新現象,不僅通過協定和其他國際合作文書,而且通過超國家的司法機構,例如國際刑事法院司法。這反映出反有組織犯罪所採取的行動,儘管有組織犯罪它們的快速增長及擴張超越政治邊界。它們也會以同樣的方式和在同一領域被攻擊。對於旨在打擊它們的機構,有組織犯罪不會取勝,因此也就不會造成有罪不罰的現象。

我們知道當這種洗錢犯罪出現不罰現象的時候,它將是一個即容易又有效獲取巨大數額資金的機會。特別是由於它獲取資金的速度,這是促進不法分子進行這種犯罪的心理因素,因爲它似乎是一個低風險獲取經濟資源的方法,它幫助不法分子很容易獲得一個更好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因此,設立起訴方法來控制這種犯罪成爲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爲了避免犯罪分子保護其不法收益並且防止未來犯罪的執行。因爲違法犯罪可能成爲一項有自己資源管理系統的經常性活動。

反洗錢法規應該堅持打擊犯罪的經濟來源或其非法收益,這樣我們可以在短期或長遠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時也會將正確的信息發`送給潛在的罪犯。讓他們知道違法犯罪取得都是非法利益。以此相類似的如其他學者原來也提議過必須強調運用行政法這個有效途徑訴這起訴種罪行和其資源。因爲這種法律結構具備及時性和有效性的特點。爲實現打擊洗錢犯罪提供了很好的保證。還比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尊重其正當法定訴訟程序。履行國家的責任及保護公民的責任。一般來說,國家和它的組織所對其採取的任何行爲負責,作爲管制機構對公共權力和職能的執行。

最後,國際合作打擊洗錢犯罪是必要的,不僅對調查和控制洗錢犯罪非常重要,還關係到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因爲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忽視任何政治和地理邊界的變化,因此他們轉向了一種擴張,給我們帶來了一個新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現象。

  紀念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精選二

隨着國際社會對恐怖融資打擊的強化和國內洗錢活動的不斷猖獗,我國重視和加快了反洗錢的法制建設。繼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關於禁毒的`決定》,在其第4條首次將洗錢活動規定爲犯罪後,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191條又明確增設了洗錢罪,並於20xx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對刑法第191條進行了修改,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列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有利於控制反洗錢的違法亂紀行爲。

1、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

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確對洗錢罪的概念進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應借鑑國外有關國家立法,將“明知”改爲“應知”,或者直接改爲“明知或懷疑”,應明確除了主觀上有洗錢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錢法定職責的行爲也構成爲犯罪,增強相關人員和社會公衆的反洗錢法律意識;在犯罪的客觀要件上,應拓展犯罪行爲的範圍,至少應將掩飾、隱瞞犯罪人或嚴重犯罪所獲收益的行爲納入到洗錢罪打擊之列。二是應適時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與有關國際條約相銜接,使清洗任何嚴重犯罪收益的行爲都構成洗錢犯罪;同時,鑑於我國目前貪污腐敗、詐騙和偷、逃稅侵吞國有資產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應將通過貪污、受賄、詐騙、偷逃稅所得髒錢合法化的行爲都規定構成洗錢罪,以有效阻止日益嚴重的貪污受賄、詐騙和偷逃稅洗錢行爲。

2、儘快制訂頒佈專門的反洗錢法。

目前金融系統反洗錢主要依據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其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明顯不夠。因此,必須儘快制訂出臺專門調整規制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鑑於當前國際國內反洗錢鬥爭需要,國家立法機關也意識到出臺反洗錢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洗錢法的制訂納入到五年立法規劃並優先予以考慮。目前,反洗錢法也正在緊張制訂之中。專門的反洗錢法不但可以爲洗錢犯罪的打擊、懲處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夠對洗錢犯罪的預防起到重要作用。在具體內容上,將來的反洗錢法一方面應將其調整範圍由目前侷限的金融業主要是銀行業擴大到證券、保險以及珠寶、建築、零售等洗錢高風險行業,甚至會計師、律師、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行業;另一方面,應明確規定反洗錢主管機關人民銀行和其他執法部門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分工,並就金融機構和其他高風險行業應承擔的反洗錢法律義務和應遵循的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應明確反洗錢各部門間協調機制,賦予反洗錢監管機構和有關執法部門足夠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懲處手段,以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3、制定、完善反洗錢相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規則。

一是要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應進一步明確細化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報告標準,使得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開展不同類別業務時都能得到有所指導;對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內容也應該予以細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較原則的反洗錢內控風險評價體系標準,並要求各金融機構根據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指導本系統反洗錢工作;明確客戶盡職調查的對象、範圍、程度,尤其要明確對從事高風險行業人員和政治人物的特別盡職調查義務,要強調發揮客戶經理在盡職調查中的作用;應補充有關電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兌等新情況下的反洗錢工作要求和內容;修改有關反洗錢的罰則,使得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應承擔相適應的法律責任,促使其重視反洗錢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錢相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規則。反洗錢不是單一的某一項業務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業的各種不同業務,因此,應逐步完善防止洗錢活動的相關制度和行業規章。控制洗錢迫切需要限制銀行保密的範圍,除在專門的反洗錢法中應明確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報告義務外,還應該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作出明確規定;要儘快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要求銀行加強對客戶現金繳存尤其是大額現金繳存來源的審查和報告制度;完善有關賬戶管理和結算的規定,建立實時賬戶管理系統和預警系統,對賬戶的違規提現和違規轉賬等行爲實行實時預警;同時,應加強個人儲蓄賬戶的管理,修改《儲蓄管理條例》中的有關無記名存單的規定,避免與《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衝突。

三是要修訂有關行業規則,解決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定的衝突。目前主要是要儘快修改“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中對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的罰則,強化處罰力度,完善反洗錢工作手段。

  紀念反洗錢十週年徵文精選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實施以來,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逐漸加強,有效地打擊和防範了洗錢犯罪活動。但隨着被監管機構的增加以及業務範圍的不斷拓寬,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開展還面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和進一步完善。

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面臨的問題

(一)反洗錢監管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一系列反洗錢相關制度、辦法的建立,爲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制度規範。但隨着經濟快速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一些反洗錢監管配套制度顯得不夠完善。

(二)反洗錢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在人民銀行內部,反洗錢調查往往需要查詢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中單位和個人在商業銀行的開戶情況、徵信管理系統中的貸款信用情況、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企業和個人的外匯收付情況以及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境內居民的購匯結匯情況等,但這些系統在人民銀行內部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系統之間不能互聯,要查詢相關數據只能進入不同的系統中,並且需要一定條件和程序才能辦理,致使人力資源和信息資源不能有效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於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力量薄弱。《反洗錢法》實施以來,對金融業反洗錢的要求越來越高,與急劇擴大的監管對象相比,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力量明顯不足。目前,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設在會計財務部門,縣支行沒有專門的機構,歸口其他部門管理,工作人員都是專崗兼職,人員隊伍力量薄弱,與日益繁重的反洗錢工作不相稱,難以滿足反洗錢工作的需要。

改進和完善反洗錢監管工作的思考

(一)修訂和完善反洗錢工作有關法規。應從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出發,儘快修訂和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應當將通過現金管理預防和遏制犯罪活動列入其立法目標,並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同時,針對電子銀行特點,完善電子銀行業務反洗錢監管辦法,採取措施嚴格識別客戶身份,把好客戶准入關;其次,加強系統建設,依靠科技手段對電子銀行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判別和監控;再次,制定電子銀行業務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及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堵塞電子銀行業務洗錢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錢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在人民銀行內部,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有效整合人民銀行內部支付結算、徵信管理、外匯管理等部門反洗錢監管信息資源。在人民銀行和被監管金融機構之間,建立信息傳輸和發佈平臺,進一步暢通人民銀行與基層金融監管機構間反洗錢協調和溝通機制。

(三)加強反洗錢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基層反洗錢組織機構,在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設立專門的機構,縣支行至少應設一名反洗錢專職人員,以適應日益繁重的反洗錢監管工作。同時,因反洗錢工作檢查、調查任務繁重,需要對涉及大量可疑交易線索進行分析和判斷,應加強人民銀行系統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