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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涉職場我們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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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初涉職場我們不明白

從生活了十幾年的校園走上工作崗位,畢業生們除了興奮之外,剩下的恐怕只有不安了。據調查,有10%的畢業生在走上工作崗位1個月內感到非常不適應。

在新的單位,畢業生面對的是一個完全新鮮的環境,30天也許只是試用期的一部分,但已經足以瞭解一個企業的基本情況;同時畢業生們是否擁有適合企業的能力,也能在這段時間中見分曉。試用期,怎麼做?

職場新人如何保鮮

"其實有時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除了陷阱’使然外,個人能力是否稱職也不容忽視。”一位正在從事招聘工作的企業經理在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談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爲,試用期間,除了業務能力應作爲考覈標準外,待人接物、爲人處事、品行性格等等同樣重要。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站穩腳跟,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儘快熟悉"遊戲規則”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與衆不同的"遊戲規則”,如想融入公司就不要憑以前的經驗辦事,應儘快對新單位的人和事形成全面、深入、透徹的瞭解。

謙遜是"寶”

如果因爲業務不熟悉或者對公司缺乏瞭解而犯錯,除了主動承認外,還應向部門領導或是"老同志”多多請教。切忌犯了錯誤後還千方百計地給自己找藉口

勤能生"金”

  複印機沒有紙了,悄悄地加上;飲水機沒水了,主動給送水公司打個電話……不起眼的小事也能給人留下好印象。

  鋒芒不可太"露”

想着給單位留下好印象是對的,但不能過猶不及。

 學生VS上班族

1.學生能輕易逃課;上班族不能"蹺”班。

2.學生期待放假好好辦個活動;上班族期待放假好好睡個懶覺。

3.學生能隨時做想做的運動;上班族要運動得配合天時、地利與人和。

4.學生成績跟自己唸書的時間成正比;上班族的考績跟工作的時數完全沒關係。

5.學生可以利用課餘時間打打零工賺些生活費;上班族只能利用下班後的時間洗個澡,調好鬧鐘,然後睡覺。

6.學生上課得付錢;上班族工作能領錢。

7.學生遇到不懂的會問教授;上班族,老闆遇到不懂的會問你。

8.得到教授讚賞的學生,同學們比較支持;得到老闆讚賞的上班族,同事們卻比較排斥。

就業路上第一道"坎”

"現在有些單位沒有責任心、好騙人,招人時說什麼都可以,但試用期還不到就又開始不分青紅皁白地大量裁員。自去年畢業至今,單位我換三四家了。”談到這一年來的就業經歷,仍在勞動市場上徘徊的小李頗有感觸。

小李是山東大學機械專業的學生,去年畢業時因爲檔案中沒有工作經驗的記錄,所以屢屢碰壁。直至離校時,德州的一家企業才表示願意接收他,但條件是必須經過半年的考察期後才能籤合同。考慮再三,小李點頭答應了。誰知,去了該單位後,他才發現事情並不像他想像的那麼簡單,根據最初的規定,單位本來只招收2人,結果卻來了5個。儘管單位領導多次表示:只要工作出色,限額問題可以解決;小李他們每個人都盡心盡職地工作,而且業績也都很好,但半年的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李和另外兩位還是早早地被告知"下崗”了。

在八一立交橋附近,記者遇到了來自濟寧的李女士。李女士說,今年6月初,她被濟南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聘爲促銷員。當時,對方口頭承諾試用期底薪600元,不包吃住,每月10號準時發工資。誰知7月5號時,該公司突然要辭退她,爭取未果,李女士只好在離發工資僅5天的時候兩手空空地離開了。李女士告訴記者,事後她才知道,6月份和她一同被招聘進來的3個同事,到目前爲止已經全部走光了,沒有一個人拿到工資。

據瞭解,像小李他們這樣在試用期內遭遇不公待遇的大有人在,即使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時也難逃"厄運”。

"在找工作時,最好能事先了解了解招工單位,看他們是不是有要人的計劃,千萬不能因爲求職心切,或者是不籤勞動合同就投身單位,或者是匆匆忙忙地簽上合同,誤入試用期陷阱。”一位用工單位的負責人善意提醒。

小心跨越試用期陷阱

"勞動力供大於求、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和勞動法規的不健全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三大因素。”採訪中勞動部門的一位負責人直截了當地說,"其中,勞動力市場上供大於求是首要因素。”

據瞭解,隨着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求職人員不得不降低身價,即使在毫無契約保障的情況下,也自願投身企業。而面對市場上"僧多粥少”的狀況,用人單位在提高了准入門檻的同時,開始實行不負責任的"差額淘汰制”!比如,拿勞動者當廉價的短期工使。濟南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達半年,而目前對於試用期的工資沒有具體規定,只要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可,至於每月到底是給300元還是400元,一般就由用工單位說了算了,儘管勞動部門有各崗位的工資價位指導,但只是指導,不具有強制性。這樣,一些用人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很低的工資,讓勞動者爲他幹半年的活兒。

"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助推了試用期陷阱’的形成。”勞動部門的這位負責人說,"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說法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屬於無效行爲。”他指出,用人單位如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但是所有這些規定的前提都是勞動者已經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此看來,在找工作時心存一定的保護意識,不能因爲就業心切就忽略掉應走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位負責人還提到,勞動力市場不夠規範,各種勞動法規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旦因爲"試用期”發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如果沒有非常過硬的有利於自己的論據,就容易成爲受害者。

試用期間"正當防衛”

"試用期是求職者在獲得一份工作前一個極不穩定的階段,也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進行相互考察和相互選擇的一個試用過程。”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認爲,從目前的現狀來看,試用期的長短和待遇等好像都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所以,求職者的權益往往在這個階段容易受到侵犯,求職者如何運用適當的防衛手段保護好自己試用期間的合法權益便顯得尤爲重要。

簽訂勞動合同

據瞭解,有些招工單位認爲只要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受勞動法規的約束,以後在辭退他們時就比較便利,不必給予經濟補償,於是頻繁地"試炒”員工就成爲一種用工伎倆。

求職者應該在試用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屬違法行爲。

依法約定試用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依法協商約定的試用期滿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長試用期,對於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長試用期限。

據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一位工作人員講,目前在濟南,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具體長短在原則上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的。

維護好報酬權

"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一般都比較低,但最低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這個最低工資標準之上,具體的數額從原則上講,應該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如果試用期的報酬權益受到侵犯,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另外,試用期內如果出現工傷,勞動者應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編輯:應屆畢業生職場勵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