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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回國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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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需要提供四項證明材料】

留學生回國證明材料

申請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須向留學人員所在館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

1、本人護照及簽證等出入境信息;

2、學習或進修證明材料;

3、回國行程票據;

4、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篇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準備的材料】

申請材料

1、當前有效護照個人信息頁和本次來美留學期間的第一次入境簽證頁複印件及抵美入境章複印件,請用紅筆圈出(如更換過護照,第一次入境簽證頁應該在舊護照上)。

2、I-94卡(“白卡”)複印件和回國單程機票複印件。已回國人員請提供回國入境章複印件,請用紅筆圈出。

3、本次來美留學期間各階段簽證表複印件,如I-20表或DS-2019表(原IAP-66表)等。在同一學習階段,由於延長或縮短學習時間,更換過簽證表(學習開始時間相同)的,只需提供最後一份。

4、本次來美留學期間各階段學習證明。攻讀學位人員請提供學位證書複印件,持其它簽證類型(綠卡除外)攻讀並獲得學位者還需提供美方學校出具的官方成績單原件(需要密封);博士後、訪問學者或其它留學人員,請提供美方導師證明信原件,或美方學校/單位的證明信原件,或美方學校正式聘書複印件;高級研究學者請提供美方學校人事主管**出具的證明信原件,證明信需註明AssociateProfessor/Senior Scientist或以上職稱。

5、通過合作辦學項目或轉學來美攻讀學位期限較短者(如,3年之內獲得本科學位),或自費聯合培養博士生(非國家基金委派出者),除須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或轉學的證明信複印件。

6、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只須提交如下三份材料:

當前有效護照個人信息頁、回國單程機票及國家留學基金委/中科院公派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7、如獲得的美方學位證書爲非英語文字,需要提供學校出具的學位證書英語翻譯件複印件,或學校英文畢業證明信原件,翻譯件/證明信須明確獲得學位日期及獲得何種學位。